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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統計之事業規模由勞工人數五十人修正為三十人 回首頁

公告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29

為擴大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現況,及早提供相關復健與重建服務,協助其重返職場,並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有關三十人以上事業單位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管理人員之規定,爰修正應填載職業災害統計之事業單位規模門檻,由勞工人數五十人以上調整為三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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