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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案件申報作業提醒及罹災者電話填寫說明 回首頁

公告 最後異動日期: 2026-06-29

為避免同一筆職災案件重複申報,職災案件資料請統一於「災害發生月份」進行申報及修改。 如同一筆職災案件有跨月情形,後續需調整損失天數時,仍請回至「災害發生月份」之申報資料進行修改,請勿於其他月份重新新增申報,以避免資料重複或統計異常。 另,於職災統計月報之罹災者申報介面,聯絡電話欄位將新增提示文字:「為利地方政府職災專服員即時提供職災勞工服務,得徵詢勞工同意後填寫其聯絡電話。」,敬請協助配合辦理相關欄位之填寫作業。 如有不便之處,尚祈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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