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
公告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0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5 項規定:「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勞工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之交通事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職業災害,故即日起,該等事故事業單位已無須填報。
職災填表說明修正第18及19點,若有相關疑問請洽客服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