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
開始填報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各事業單位填報職災月報表承辦人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職災月報(遇例假日延後)。
線上填報完成後,經由檢查機構審查完成報備。
於本系統填寫當月職業災害資料
當月職業災害資料送審至所屬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檢查機構人員進行審查
審查完畢系統留存
帳號登入
憑證登入
單一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