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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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回首頁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即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如派遣工、技術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與其他性質相類之人員均屬之。倘事業單位以承攬方式,委請外部廠商提供「設備修繕」、「餐飲服務」、「清潔」及「保全」等服務,而該等人員並未受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無須納入人數計算,反之,則須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