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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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工於5月11日發生職災,5月12日請公傷假1天治療(未出勤上班),5月13日恢復上班,後續於6月20日請公傷假1天治療(未出勤上班),6月25日及6月26日請公傷假半天治療,則該職災之申報月份及損失日數為何? 回首頁

該職災種類為暫時全失能,損失日數計算方式為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含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本案例之職災申報月份為5月(依職災發生日期),損失日數為2日(5月12日及6月20日,6月25日及6月26日因未滿1日不計入失能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