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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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檢查是否在垃圾郵件,如沒有在垃圾郵件,請聯繫客服人員。 提醒:使用公司信箱收信,可能會有延遲或者擋信之情況
目前皆由系統審核,請於送審時上傳證明文件即可。
事業單位註冊帳號於系統送出後,會由該轄區檢查機構審核,若要查詢審核進度可詢問該轄區檢查機構。
請連結至智能雲:https://isafe.osha.gov.tw/於事業單位點選登入後,於登入畫面點選「使用勞保證號查詢帳號」,輸入勞保證號與驗證碼後點選「登入」,即可查詢到帳號。
請貴司提供以下資料至客服信箱(isafe_osha@tradevan.com.tw)。 (1)公司登記證/變更登記表(請附檔提供): (2)統編:
是的,系統已有該事業單位之註冊資料,無須重新註冊。 可聯繫客服人員協助確認帳號,並辦理帳號找回及密碼變更。
登入智能雲系統後,點選基本資料管理>(BM-02)事業單位維護>明細>點選行業別統計分類,連結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查詢。 行政院主計總處網址:https://www.stat.gov.tw/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aspx?n=3144&sms=0&rid=11
同個統編可能會對應不同勞保證號,如公司有多個廠區,會有多個勞保證號。
1.已申請管理者權限:請以擁有管理者權限的帳號登入後點選(BM-11)事業單位合併>新增合併/不合併群組>選取事業單位資料>預覽合併結果>儲存即可帶入報備檔號。 2.未申請管理者權限:請事業單位申請開通管理者權限後,再以擁有管理者權限的帳號操作。
以前勞保證號為8碼,後來分類增加英文代碼改為9碼。
尚在審查期間時,會帶入舊資料。 審核通過後,會直接帶入新資料。 提醒:在通過核准後,若案件為退回修改案件,點選編輯時系統將詢問是否帶入新資料。
可改提供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代替,或者正式文件上標明單位統編以及大小章章戳即可。
登入智能雲後點選基本資料管理>(BM-02)事業單位維護>+事業單位新增,於資料填寫頁面將必填欄位填寫完整後送審,待審核通過即可。
備妥登記證明文件,登入智能雲後點選基本資料管理>(BM-02)事業單位維護>+事業單位異動>選取事業單位後,於單位狀態欄位選取歇業/停業,送審待通過即可 ※公司歇業前,將歇業相關文件函備置所屬檢查機構備查。
登入智能雲後點選基本資料管理>(BM-02)事業單位維護>+事業單位異動>選取事業單位後,修改統編,並且附上"新"公司登記證明送審,等待核准即可。
1.如事業單位帳號無管理者權限,請先進行申請。 2.擁有管理者權限後登入智能雲系統,於(BM-05)事業單位帳號自主管理點選「+新增一筆」。
異動審查由各勞檢機構負責,可逕洽各勞檢機構確認審查進度。
登入智能雲後點選基本資料管理>(BM-08)修改密碼>修改完成後請點選儲存。 註:密碼由12-16個字元組成,且至少包含1個英文字母及1個數字,其他可以是任意字元。
如事業單位負責人或代理人資料已有變更,可至系統的「基本資料管理」→「BM-02」進行資料更新。 完成修改後,須待勞檢機構審核完成,更新後的資料即可同步帶入後續申報資料中。
1.已申請管理者權限:請以管理者帳號登入後於(BM-02)事業單位維護新增。 2.未申請管理者權限:請致電客服中心申請管理者帳號,申請通過後再以管理者帳號登入操作。
登入系統後點選基本資料管理>(BM-09)事業單位職災受查年月異動功能,協助事業單位調整受查年月起迄時間,只要不在受查年月起迄時間內,事業單位職災統計月報即不列入稽催。
報備清單顯示結果僅用來檢視先前報備之記錄與狀態,該歷程無法刪除。
如沒有工地建號,請事業單位詢問所屬檢查機構。
上傳在職證明或投保資料 (擇一即可) ,須加蓋公司大小章
原則以承攬契約金額為主,如有疑問,可逕洽所屬勞動檢查機構。
勞檢單位審核報備案件需要時間審核,如果太久請事業單位與所屬勞檢單位確認進度。
請確認工地業主資料並於相關欄位中填入即可。
於工地檔號欄位直接填入即可。
因目前轄區是直接由事業單位基本資料中直接帶入,請於(BM-02)事業單位維護選擇要修改的事業單位基本資料編輯轄區併重新送審,待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審核完成後再重新報備。
用戶點選新增一筆進行報備,或是點選變更報備時,系統將會於儲存成功後,產生一筆新的流水號。
報備通知訊息是依報備內容的聯絡人欄位通知,而不是基本資料之聯絡人,如報備時所填寫之聯絡人資料有誤,因報備資料儲存以後無法修改,若需變更,請於下次報備時修正聯絡人資料即可。
不影響現任職事業單位申報人員之權益,另可請聯繫該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協助進行處理。
事業單位人數達30人以上要做安衛人員報備,若人數未達30則無需進行報備。
不可以,安全衛生人員不可重複報備。
1.審核狀態為「待審中」,於案件功能欄位點選「抽回」,進入報備資料畫面後,於最下方再次點選「抽回」>「確定」,即可點選「編輯」進行修改。 2.審核狀態為「審查中」請聯繫所屬的檢查機構,請審查人員退回案件後,即可點選「編輯」進行修改。
請聯繫所屬檢查機構進行確認。
請填入安衛人員在該事業單位擔任本職務的日期。
目前系統無特別上傳管理績效附件欄位,請於上傳檔案區塊將所有檔案合併掃描後上傳。
管理績效應為第一類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已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二所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相關管理制度,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者為限。
系統會依報備中的契約結束日期,自動呈現契約結束。 若無登打契約結束日期,將不會呈現契約結束(如有舊工地案件無契約結束日期導致案件無法契約結束,請洽系統客服)。
需要。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代理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超過3個月者,事業單位應另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不得再以代理方式為之。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者,並應依第86條規定陳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因異動項目選擇「仍在職」,則仍會顯示至報備書,如確認該安衛人員不再擔任本職務,需選擇「離開現職」>職務異動才不會顯示於報備書。
不需送紙本文件。 提醒:之後若有替補的職安衛管理人員,請於(FM-01)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中進行案件變更報備後再重新送審即可。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7條修正規定,將全面採行線上申報備查方式,線上申報可減少紙本填寫及寄送作業,並可隨時進行資料查詢與更新,有助於降低行政負擔;同時亦可提升申報效率與資料管理之便利性。
「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係指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即與事業單位無僱傭關係,於其工作場所從事勞動或以學習技能、接受職業訓練為目的從事勞動之工作者,如派遣工、技術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等與其他性質相類之人員均屬之。倘事業單位以承攬方式,委請外部廠商提供「設備修繕」、「餐飲服務」、「清潔」及「保全」等服務,而該等人員並未受事業單位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無須納入人數計算,反之,則須併入計算。
是。如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名單或職業安全衛生人員資料有任何異動,均應重新辦理報備(申報)作業,以確保申報資料與實際設置情形一致。換言之,只要相關人員資料發生異動,即須重新報備。
無需特別標示。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依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身分填列即可,無須於名單中另行註記或填寫於特定欄位。
「現任職務」係指在公司組織編制內原本的身分;「擔任工作」係指在公司組織編制內原本的工作。
承攬人勞工人數係指承攬人及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於同一期間內在同一工作場所從事工作者之合計人數。
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報備期限屆滿前30天,系統會發出提醒,提醒事業單位確認報備人員目前的任職及執行情形。 此項提醒主要是提供事業單位進行自行檢核之機制,並無規定收到系統提醒後須於特定期限內完成確認或辦理相關程序。惟為確保報備資料正確,仍建議事業單位定期確認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之任職及執行情形,如有異動,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變更報備。
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自115年7月1日(2026年7月1日)起,依法應於「安全衛生履歷智能雲」系統辦理委員會名冊登錄及報請備查。
法規規定事業單位應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人員離職沒有替補即已涉違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 8 條第二項),「離職待補」是系統避免人員離職後於新任職事業單位發生重複報備之友善設計,如有其他問題,建議致電給貴公司轄區之勞檢單位確認。
是的。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人員須依其所擔任之職務,具備法規所規定之相關資格,始得擔任。因此,新增職安衛專職人員時,應確認該人員已具備所需之相關資格或證照,始得擔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相關職務。
不可以。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指定適當代理人,惟「離職」並非屬於該條所稱之代理情形。因此,職業安全衛生人員離職時,不得以代理方式替代,應依本辦法規定另行配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
若員工人數增加已跨越法規規定之勞工人數規模設置級距,依規定增設職安衛管理人員並辦理變更報備;若未跨越級距,則無須辦理異動。
不一定,是否需要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須依事業單位類別及勞工人數判斷。 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適用第2條之1及第6條第2項之事業單位,應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要條件如下: 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達300人以上。 總機構為第一類或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達500人以上。 總機構為第三類事業:勞工人數達3,000人以上。 因此,並非一律以「100人以上」作為判斷標準,仍須視事業單位或總機構之事業風險等級確認是否需設置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
登入系統後點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設置統計>(FR-02)職安衛生人員查詢,輸入欲查詢之安衛人員身分證字號,即可查詢該安衛人員是否有重複報備狀況。
登入系統後點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設置統計>(FR-01)單位及人員設置查詢>查詢欲列印之報備案件>點選明細,即有列印報備書的功能可供列印。
登入系統後點選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設置管理>(FM-06)單位及人員設置審查,點「轉出」,再於轉至檢查機構選擇正確檢查單位後儲存。
本次調整填載欄位包含: 1.災害類型:如屬上下班交通事故(21)、(22)、(23)及(29),增加勾選「□有違反交通法規」。 2.住院狀態:選擇「◎是」,增加勾選「◎已出院,或◎住院中」若選擇「◎住院中」增加填寫縣市別/區域、及住院醫院名稱。 3.新增聯絡電話:提供地方政府專服員聯絡職災勞工或其家屬。 4.增職災發生地點:下拉式提供縣市別選單,用以派案予地方政府專服員提供職災勞工適切服務。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所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經查勞保局歷年上下班通勤職災事故給付約近2萬件,政府為積極掌握職災個案來源,及早介入協助職災勞工儘早返回職場,對於事業單位填報該類勞工後,將透過地方政府之職災專服員提供適切服務。
為掌握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資訊,本部於各地方政府置職災專服員,就近提供職災勞工及家屬法律協助、經濟資源協助、勞資爭議協處、心理支持輔導、復工職能復健、職業重建等服務,並協助申請各地方政府職災慰問金(各地方規定內容不一)。
沒有罰則。 恢復填報原因: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所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經查勞保局歷年上下班通勤職災事故給付約近2萬件,政府為積極掌握職災個案來源,及早介入協助職災勞工儘早返回職場,對於事業單位填報該類勞工後,將透過地方政府之職災專服員提供適切服務。
歷年有關事業單位填報上下班通勤事故,本署均不會計入損失次數及總和傷害指數等相關統計或其他運用,本次恢復填報上下班通勤事故亦同。
事業單位是否填報上下班交通事故,不會與勞工保險局之勞保給付資料進行勾稽,爰未填報時,不會被勞動檢查機構催報。填報上下班通勤事故原因: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7條所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規定,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視為職業傷害,經查勞保局歷年上下班通勤職災事故給付約近2萬件,政府為積極掌握職災個案來源,及早介入協助職災勞工儘早返回職場,對於事業單位填報該類勞工後,將透過地方政府之職災專服員提供適切服務。
違反重大交通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所訂包括酒駕、闖紅燈、不依交通標誌標線行駛、超速、危險駕駛、蛇行及無照駕駛等。(詳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規定)
仍請先就當下所得資訊協助填報,並先不勾選「□有違反交通法規」選項,後續將由地方政府之職災專服員向職災勞工或其家屬聯繫並進一步瞭解。
針對114年10月1日以後發生之上下班通勤事故案件,未於當月完成填報,事後確認屬通勤災害,仍請協助補填報。
自114年11月1日起恢復填報114年10月1日以後發生之上下班通勤事故案件,不需補填114年9月30日以前上下班通勤事故案件。
需於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職災統計填報;若需補填或修改資料,可逕至該月份編輯,並送所屬檢查機構審查。
該職災種類為暫時全失能,損失日數計算方式為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含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本案例之職災申報月份為5月(依職災發生日期),損失日數為2日(5月12日及6月20日,6月25日及6月26日因未滿1日不計入失能日數)
該職災種類為暫時全失能,損失日數計算方式為不包括受傷當日及恢復工作當日,但應含中間所經過之日數(包括星期天、休假日或事業單位停工日)及復工後因該災害導致之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因本案例受傷當日(5月11日)至恢復工作當日(5月12日)未有其他全日不能工作之日數,故無須申報,後續之公傷假亦不列入計算。
民國76年8月1日行政院設置勞工委員會,有關礦場安全檢查仍由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原為: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礦務局)指揮監督辦理。
註冊時系統會自動生成事業單位的職災檔號。
為使事業單位掌握勞工罹災情形,勞工於國內仍投保勞工保險者,國外出差期間,發生職災仍請納入職業災害統計。若發生上下班交通事故,因該等事故非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職業災害,故事業單位無需辦理填報作業。
登入智能雲後點選職業災害統計填報統計>(IR-02)勞保給付勾稽清單>選擇勞保給付區間後點選查詢,即會出現未填報之資訊,依照此資訊至當月份職災重新填報送審即可
雇主所僱勞工於上下班途中,行經雇主所設置或管理之場所(如:廠場內之道路或停車場等),發生災害時,因該場所原則上屬職安法第2條所稱勞動場所,故應於本系統進行職業災害統計填報作業,災害類型為非上下班交通事故;另如行經一般道路等,非雇主所設置或管理之場所,原則上屬上下班通勤災害,災害類型為上下班交通事故,事業單位得免辦理填報作業,惟如有個案認定問題時,請洽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先確認勞工是以居留證還是身分證申請勞保給付,則填寫相同資料,以免後續勞保給付勾稽時誤認為未申報。
於職災填報表點選儲存>送審,至網址列最右方開啟快顯封鎖功能(點選一律允許),再重新送審即可跳出回執聯視窗進行列印。
1.註冊帳號。 2.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核。 3.使用(IM-01)統計月報申報功能補申報。 4.自補報當年度一月起逐月填報。
如該月份已有職災統計月報資料時無法複製。
登入智能雲後點選基本資料管理>(BM-02)事業單位維護>+事業單位異動>選取事業單位,更換轄區後送審,待核准即可。 提醒:轄區選擇是根據填寫之登記地址
如罹災勞工為外籍勞工時,填寫外籍勞工之證號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後續勞保給付勾稽時誤認為未申報。 1.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居留證號)欄位請輸入居留證號。 2.第二證件號碼欄位請輸入護照號碼。
因催報區間不只一個,請在勞保給付區間選擇其他區間再次查詢,確認後再進行補填報。
職業災害的損失日數皆為1日以上含1 日才計入。
事業單位人數達30人以上要做職災統計填報,若人數未達30人,但勞動檢查機構通知要做職災填報,則仍需填報職災資料。
請回原填報該筆罹災者資料的月份,點選「編輯」後修改損失日數至跨月,並再次送審即可。 例如若2月職災填報過,4月還無法上班,須至2月份補上總損失日數,再進行送審。
登入智能雲後點選職業災害統計填報管理>(IM-08)各轄區連絡電話。
系統預設工作天數為22天,工作小時為8小時,該欄位僅供協助計算,事業單位可依照實際上班天數及時數填入總數,不一定要使用系統中的計算功能。
請依照該月份實際在職的勞工人數、工作日數及工作時數計算。 計算原則為: 勞工人數依該月人員總數填寫;工作日數及工作時數則依每位勞工當月實際在職期間分別計算後加總。
可以。 職災月報資料如有漏報或尚未完成申報,皆可於系統中進行補填、補申報作業,目前無補申報期限限制。不過仍建議事業單位依規定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當月申報,以避免遺漏。
是的,仍需要申報。 若公司曾經達到應申報的規模人數並開始進行申報,後續即使勞工人數低於該規模,仍應持續辦理申報,不會因勞工人數減少而停止。
不是喔! 職災月報無論當月有無發生職業災害,都需要進入系統進行申報,並應於每月 10 日前完成當月申報。
需要填報。若為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無須等候勞保局認定及發文後才申報,可於事故發生當月先行於系統進行申報。 後續如收到勞保局認定公文,或有需要補充、修正申報資料,仍可於系統中進行補申報作業,無須因等待勞保局認定而延後當月申報。
不僅限於經勞保局認定的職災。 本申報係針對工作場所發生的職業災害進行統計填報(失能日數達1日以上),因此,只要是在工作場所發生的職災,皆應依規定進行申報,並非僅限於已送勞保局認定或經勞保局認定的職災案件。 換句話說,是否需要填報,主要是依事故是否屬於工作場所發生的職業災害來判斷,而非以勞保局是否認定為唯一依據。
依各分公司是否屬於地區事業單位及其勞工人數判斷: 若各分公司皆屬於地區事業單位,且勞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則各分公司應分別填寫職災月報。 若各分公司非屬地區事業單位,則由總公司統一填寫職災月報。 因此,並非所有分公司都由總公司統一申報,應依是否為地區事業單位來判斷。
是的。 若因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或因工作受傷,導致隔日起無法正常工作,並請假達 1 日以上,於職災月報中的「失能傷害種類」可選擇「暫時全失能」。 也就是說,若受傷後因傷勢無法工作,且隔天起有請假 1 日以上的情形,即可依「暫時全失能」進行填報。
「非屬受僱勞工之其他工作者」係指與事業單位間無僱傭關係,但實際從事工作且受該事業單位指揮或監督之人員。 因此,承攬人之勞工應依其是否受事業單位指揮、監督等情形列入該欄位計算。
因學校屬於教育服務業為職業安全衛生法適用對象,因此不論人員係參加公保或勞保,均應納入申報人數計算。
登入系統後點選職業災害統計填報管理>(IM-02)統計月報確認 功能,輸入資料時間即可查詢案件。
帳號只能停用不可刪除,若停用帳號,該帳號將無法再次啟用,且系統還是會出現該停用帳號。
如有自然人憑證工作者,請登入帳號後使用帳號升級功能進行自然人憑證成功後,即可查看數位學習平台上課紀錄及相關職安衛證照紀錄。
請填寫在智能雲系統上既有的帳號,管理者權限則會開通在此帳號,而非新增一組新帳號。
1.匯入勞保局的勞保請領給付資料。 2.每半年匯入一次,上半年匯入去年度7-12月資料、下半年匯入當年度1-6月資料。 3.勾稽是否有勞工因職災申請勞保給付,但事業單位未申報職災統計月報。
事業單位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及廠長等高階管理職主管,如經授權實際管理企業體,則可擔任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另可依事業單位組織圖來佐證該主管為該事業單位實際經營負責人。
本系統申報分為「職安衛單位暨人員設置」及「職災統計月報」兩部分。若僅顯示其中一項功能,屬於權限開通問題,可洽系統客服協助調整。
法規未強制須由職安衛管理人員負責申報,可依公司內部職務分工安排申報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