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如下
一、勞工人數在五十人以上之事業。
二、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人之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並由勞動檢查機構函知者。
各事業單位填報職災月報表承辦人每月10日前申報上月份職災月報(遇例假日延後)。
線上填報完成後,經由檢查機構審查完成報備。
於本系統填寫當月職業災害資料
當月職業災害資料送審至所屬轄區勞動檢查機構
檢查機構人員進行審查
審查完畢系統留存
罹災資料填報說明: | 職災填表說明 |
舊填報資料調整: | 事業單位可自行修改以往填報之職災月報,修改後之月報仍須重新送至勞動檢查機構審查。 |
勞保勾稽給付: | 每半年由勞保局提供勞保給付申請資料,比對本系統罹災者填報狀況,並由勞動檢查機構以紙本或電子郵件通知事業單位補填報。 |
新事業單位: | 每年匯入新年度事業單位投保資料,各轄區勞動檢查機構於本系統列印新事業單位名條並寄送給各事業單位,通知事業單位承辦人至本系統註冊帳號並進行後續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