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86條規定: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2條之1至第3條之1、第6條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填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 設置(變更)報備書,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設置報備,事業單位所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新增、變更、離職時,需於系統進行變更報備。
線上填報(於本系統填寫報備資料)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報備資料送審至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勞動檢查機構收案後進行審查)完成報備(審查完畢後以電子郵件通知)